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九条措施(试行)的通知南政综〔2016〕16号[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6-02-01 字号:T | T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快速发展,优化企业资质结构,提高整体竞争力,并逐步向建筑工业化转型,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 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对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增项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的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服务类企业,资质晋升甲级(一类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同一年度内有多项资质晋升的不重复奖励,只按最高奖项予以奖励。对获得晋升资质等级奖励后5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将追回全部奖励资金。 二、鼓励市外优良建筑业企业落户我市 外地特级、一级总承包企业和甲级(一类资质)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服务类企业总部(法人机构)迁移到我市,进行法人工商登记注册和再创业发展,并书面承诺5年内不离开本市的,奖励标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均按本地晋升资质企业标准执行。 三、注册设立项目公司 扶持本市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用PPP、BOT和BT等投资方式的项目建设。采用PPP、BOT和BT等投资方式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在我市承接项目的外来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公司或项目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按本地注册企业享有本措施确定的优惠政策。 四、鼓励本市建筑业企业增加产值税收 依照相关完税证明的确认,对企业每年完成的建筑业产值进行奖励:本市特级总承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达30亿元的,给予年度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本市一级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达15亿元的,给予年度一次性奖励50万元。 要求外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回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建筑施工企业外出经营的项目回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地方财政所得的50%的额度,予以奖励企业;非本市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全额在我市缴纳的,享受同样的奖励政策。 五、支持本市企业优先承接市内工程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在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市企业以单独或者联合体身份承接;在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内,按照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市企业以单独或者联合体身份作为项目承包人,优先选用本市产品;按照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必须全部邀请本市企业以单独或者联合体身份参与投标。 六、鼓励积极创建优质工程 鼓励争创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省优质工程奖“闽江杯”、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省优秀勘察设计奖,并按照以下标准奖励:对本市注册企业在本市区域内的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鲁班奖、詹天佑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工法、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闽江杯)、省级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省级工程建设工法、国家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创建优质工程及标准化优良示范工地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根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给予建筑企业一定比例的创优工程经费。 对施工企业在我市区域内的项目获得鲁班奖、闽江杯和九峰杯及创建标准化优良示范工地等奖项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时,对适用相应评标办法的给予一定的加分等奖励。 七、鼓励引进优秀人才 对新培养或者从外地新引进并注册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且实际在企业履职5年以上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建造师以及设备工程师、岩土工程师的,由企业注册地政府给予1万元的奖励。 八、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 建立和实行建筑业施工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在南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南平市招投标服务中心按标准一次性缴存年度投标保证金后,参与我市各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缴存金额标准为: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80万元;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50万元;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30万元。 九、大力推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实行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将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以及在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履约、工伤保险、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劳务费用支付等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作为“黑名单”认定的重要内容。 将“黑名单”制度与诚信体系建设挂钩,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严格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在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的扣分机制,并应用到招投标活动中,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低于60分的,不得参与投标。同时,针对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和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本措施规定的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企业注册地或受益地财政承担,奖励政策与县(市、区)其他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本措施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6日 |